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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辽宁省辽阳市城管暴力执法致人死亡案,20日上午在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法庭未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二审庭审中,公诉方、被告人和受害人三方意见不一,对于案件属于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展开了激烈辩论。
2011年5月3日10时许,辽阳市宏伟区行政执法局3名城管队员张松、刘义、郑晓曦乘城管执法车在宏伟区龙源小区巡查时,发现13栋一户居民正在屋外铺设水泥地面。在制止过程中,40多岁的户主周晓明质问为什么不让铺设水泥地面,并伸手到车窗内打张松面部一下。三名城管队员随即下车与周晓明用拳脚相互厮打,在多人拉架无效的情况下,厮打行为诱使周晓明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员查明,事发半年多以前,周晓明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正处于休养期,厮打期间其儿子周阳一边拉架、一边大喊:“别打我爸,他有心脏病。”但三名被告人仍然对周晓明拳打脚踢。而且厮打一段时间后,儿子周阳用身体护住周晓明,后者撩开上衣给三名被告看自己身上的手术刀口。三名被告见状停止殴打,退到面包车旁。这之后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周晓明低头冲向张松,张松用拳击打周头部,致其当场倒地,口吐白沫、小便失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此,公诉人员认为三名城管队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一审定性准确。
20日上午的庭审从上午9点开始,一直持续到12点多才结束。与一审开庭仅给受害人家属发两张旁听证不同的是,此次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限制旁听人员数量,该院三楼第二庭完全开放,连走廊里也站了许多赶来的市民。庭审现场,三方辩论异常激烈。
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的三名被告人认为,他们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为过失致人死亡,而且一审量刑过重。而受害人一方则认为,本案中张松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刘义、郑晓曦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一审对张松、刘义、郑晓曦的量刑畸轻。
对于上诉人提出受害人已经得到了国家赔偿,其家属应当谅解,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说法,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刚予以反驳。他说,辽阳市相关部门既没有向3名城管队员追偿国家赔偿金,张松等人也没有主动承担赔偿费用,这等于变相免除了他们的赔偿责任。既然3名城管队员已经在经济上占了很大便宜,如果再从量刑上获得照顾,显然是不公平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3名城管队员均被以犯有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获刑11年,二名从犯获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