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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解答热点问题——节假日加班费须缴个税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1日 20: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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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宋立伟)昨天,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明确指出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须按工薪收入纳税,而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须缴纳印花税。

  众所周知,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但其是否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税呢?对此疑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原因是,根据我国个税法的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而加班工资显然不在其列。

  针对原属婚前夫妻一方财产,婚后加另一方名字,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疑问。税务总局指出,按我国现行规定,该情况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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