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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岳明静)保姆休息期间在雇主家不慎摔伤,向雇主主张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共计5万余元。雇主认为事发当天保姆本应放假休息,故不愿赔偿。近日,青浦法院酌情判决雇主在受益范围内补偿保姆1万元。
王女士称,她自2010年6月到张某家中做保姆,双方约定月工资2200元,包食宿,保姆的休息日并不固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去年2月20日上午9时许,下了雪,王女士像往常一样一手端着狗粮,一手牵着狗链子走过台阶,准备把狗关进笼子后再喂食。但狗突然变得暴躁起来,导致她在下台阶时摔倒,之后雇主的司机周某开车将她送往医院。王女士共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经鉴定,王女士摔倒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王女士向张某夫妇主张医疗费、营养费等系列费用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张某夫妇辩称,事发当天其实是王女士放假休息的时间,她是在放假期间自行回到雇主家中从事家政服务。
法院认为,张某夫妇已证明事发当天是王女士的休息日,王女士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她是在张某家喂狗时摔伤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夫妇对其摔伤事故存在过错,所以王女士据此要求张某夫妇承担侵权责任不予支持。考虑到王女士是在为张某夫妇提供家政服务时受伤,故酌情判决张某夫妇补偿王女士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