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节假日加班费缴个税 警惕加班变值班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2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企业家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对于最近网上热议的“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税?”的话题,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于2月20日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有网友表示,节假日还要加班赚来的那点辛苦钱都要交税,我们的休息日真不值钱。也有网友吐槽,我们节假日值班都没有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一说。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现在有的用人单位故意回避“加班”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值班”“当班”等提法。例如规定“春节7天每人轮流值班”等等,要警惕“值班”“加班”偷换概念,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而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如果不是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也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值班。

  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认为用人单位将“加班”称为“值班”的做法,是玩文字游戏,逃避不了法定义务。有的企业将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干部“值班”概念,偷换到加班的员工头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热词:

  • 加班
  • 值班
  • 加班工资
  • 个税
  • 个人所得税法
  • 用人单位
  • 吐槽
  • 加班费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工薪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