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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法》开征意见 拟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2日 10:5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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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 酝酿多年的《粮食法》有了新进展。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我国境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公众可在3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粮食安全考核实行“问责”

  据报道,早在2004年,《粮食法》就作为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总则中规定,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在粮食安全责任上,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转基因技术不能擅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违规使用添加剂将受罚

  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从事影响粮食质量的其他行为。此外,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规将予以处罚。

  不检验粮食质量可罚20万

  粮食安全和健康密切相关。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规范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检验、记录、出证、索证活动,建立健全粮食质量追溯体系。粮食生产者应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禁止向粮食生产区域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粮食经营者应检验粮食质量并记录存档,违规且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专家解读

  粮食领域向社会开放

  粮食领域向社会开放,首次成为《粮食法》的原则之一。专家指出,我国一直以来对粮食实行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储备为辅的购销制度,同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政策。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开放。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专家表示,这表明市场经济的成熟以及我国对粮食安全的自信,也对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提出紧迫要求。(记者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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