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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3日讯 昨日,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公布今年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吉保监处[2012]3号)。2010年至2011年9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营业部虚列应付佣金科目套取资金,给予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合作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责令人寿吉林市分公司改正,并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
负责人:陈勇
当事人:王哨军,中国人寿吉林市分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身份证号码:220204197005193000
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御园小区8号楼4单元
经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0年至2011年9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营业部虚列应付佣金科目套取资金,给予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合作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2010年支付1,027,304.72元,2011年支付1,630,982.26元,总计2,658,286.98元。
上述违规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营业部情况说明、2010年汇总、2010年工资+奖励、批存款成功交易列表复印件、营业部2011年汇总、2011年工资+奖励等书证为证,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虚列应付佣金科目套取资金,给予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合作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中国人寿吉林市分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王哨军作为中国人寿吉林市分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我局现给予王哨军警告并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22001450100058330090
划款时请注明“**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