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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3日 11: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保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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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探讨

  2007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发展迅猛,农险保费收入由2006年的8.5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70亿元,增长了19倍。但近三年来的发展速度比预想的要慢一些,特别是养殖业保险持续负增长,与整个农业保险的发展很不协调,其重要原因之一是道德风险没有有效地得到遏制。这些道德风险事故既发生在投保人一方,也发生在保险人一方,还发生在地方政府一方,其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管制度不健全,以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知差距等。必须要从立法、监管、财政补贴管理和保险微观管理等层面多方努力,才能有效解决这类问题,促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庹国柱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里有约26%的增长,保险费总收入达到创纪录的170亿元人民币。但其中养殖业并没有扭转继续下降的颓势,只是下降幅度收窄而已。我初略算了一下,2007年中央财政开始补贴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之后,最初两年,养殖业保险发展很猛,能繁母猪的承保量和保险费收入都创造了辉煌业绩。但是,从2009年起,养殖业保险大幅萎缩,保险费收入减少30%以上,2010年进一步负增长约22%。养殖业保险中的主要险种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的签单量、保费收入额都大幅度减少。这与整个保险业的发展和农业保险的发展都显现出强烈的反差。

  调查表明,造成农业保险在一段时间里增速减慢,特别是养殖业保险萎缩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是某些地区和领域严重的道德风险,导致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经营养殖业亏损严重,是主要原因之一。重视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不仅是各家保险公司的重要课题,也是各级政府应当关注的重要课题。这个问题的较好解决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

  道德风险

  通俗地讲,道德风险是保险合同有关方因为不诚实守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正常的经营规则,导致保险合同中的他方遭受风险损失的可能性。研究成果表明,投保方的道德风险造成的冤枉赔款要占保险赔款的20%甚至更高。而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特别是养殖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似乎更严重,已经成为农业保险持续发展的“拦路虎”。

  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双方都可能发生道德风险事故,但一般人特别是保险经营者都很重视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很少有人研究和注意保险人自身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事故同样可以发生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也可以发生在保险人一方。特殊的是,还可能发生在协助保险机构经营和管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政府部门一方。三方的道德风险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会产生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当然,投保方的道德风险事故相对比较多,从面上来看也严重一些。这三方面的道德风险可以列举出很多实例。

  (一)投保方的道德风险

  投保一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用投保农户和保险标的比较分散的特点,和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风险精确识别和管理困难或风险管理中的漏洞偷梁换柱、有意混淆或更换保险标的,或将不同年龄和健康状况的畜群作选择性投保,病畜带病投保,养殖鱼虾发生疫情之后才投保,甚至以无中生有制造假赔案的方式骗保,这类道德风险案件已经屡见不鲜。在种植业中,只投保部分地块,非投保地块遭受灾损后以已投保地块名义索赔,或夸大灾情和灾损,或不按正常耕作制度或田间经营管理规范管理作物(例如该浇水不浇、该杀虫不杀虫、该治病不治病等),导致或者扩大灾害损失等,这种情况同样屡见不鲜。

  (二)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保险人一方实际上也存在道德风险。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费接受各级政府财政补贴,有的保险业务人员便采取虚假承保或出具假保单的方式,不仅套取财政保费补贴款,而且使投保农户在发生风险损失时得不到保险补偿。保险定损理赔人员在理赔中压低灾损,少赔或不赔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保险产品定价中也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因为缺乏历史数据和理赔经验,加之主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府部门没有参与,或者即使参与也因不大了解其中的技术和专业问题,没有多少发言权。更重要的是,迄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监管部门事实上并不严格审查条款和费率,致使有的地方由商业保险公司完全主导厘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不尽合理,有的地区对有的险种定价过高,也是保险人道德风险的一种表现。

  (三)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政府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四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进行补贴,这种补贴一般占到保费的8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90%。这个事实,加上我国农户分散、农业经营规模小、单位作物或饲养动物的保险金额不大,农户风险与保险观念淡薄,保险知识缺乏等原因,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地方政府机构(主要是县乡村行政机构)在展业宣传和组织,灾后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中予以协助。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基层政府部门可能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会有不适当的干预。有的地方政府曾经干涉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要求保险机构签订不合规范的保单,否则别做;有的地方发生克扣、截留保险费的财政补贴款;也有地方政府部门存在不规范地索取手续费、佣金问题;还有的地方政府,以补贴资金拨付为武器,迫使保险公司“无灾也赔”、“小灾多赔”,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地方政府和投保农户“联合起来吃保险”现象,没有参保也要求赔付;也有的地方政府,在缺乏经验依据的条件下,过分压低保险费率,致使保险经营困难,迫使保险经营机构收缩业务。这类道德风险事故,表面上是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事实上源于地方政府的不适当干预。

  上述种种源于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事故,使保险经营机构正当保险费收入减少和赔付率人为地提高,扩大了保险损失成本,或者不能给遭受灾损的投保农户足额赔付。不仅损害了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更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必然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在这种保险环境下,在那些不能按合同得到足额赔偿的地方,农户投保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一些保险经营成本很高的地方,保险人也只得收缩“战线”,减少承保;财政部门在没有找到有效纠正财政补贴“漏损”和不到位问题措施的情况下,对于扩大补贴规模、增加保险标的种类、较快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必然更加谨慎小心,这也是顺理成章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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