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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乔丹因姓名权遭侵犯起诉中国乔丹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3日 11: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观察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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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迈克尔-乔丹及耐克方认为,“乔丹体育”在其产品上非法使用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标识,采用大量市场推广手段蓄意误导消费者,并且通过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牟取商业利益。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朱冲 2012年2月23日,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已经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

  迈克尔?乔丹表示,“在我作为职业篮球运动员和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我为建立个人形象及品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并为以我的名字和形象为标志的运动鞋和运动服品牌而深感自豪。

  以迈克尔-乔丹名字和形象为标志的运动鞋和运动服品牌隶属于世界第一大体育运动品牌耐克公司。迈克尔-乔丹及耐克方认为,“乔丹体育”在其产品上非法使用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标识,采用 大量市场推广手段蓄意误导消费者,并且通过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牟取商业利益。因此迈克尔 -乔丹先生采取行动来保护其姓名权及其通过长期努力建立的个人品牌,并避免中国消费者受到误导 。

  “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迈克 尔-乔丹说,“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中国的消费者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一样,在购买服装、鞋子及其他商品时都有众多的选择。中国的球迷一直对我非常支持,对此我十分感激。我认为他们对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具有知情权。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我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对此,乔丹体育此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曾特别提示: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其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发行人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Michael Jordan从未就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发行人与Michael Jordan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乔丹体育还说,虽然和耐克公司的产品在细分市场上有部分重叠,但是并不形成直接的业务和市场竞争。本公司“乔丹”品牌与耐克公司“Air Jordan”品牌分辨度较高,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均可清晰辨识。乔丹是普通外国人姓氏,不是特定指向迈克尔-乔丹。

  但迈克尔-乔丹方认为,“乔丹体育”注册和使用了“乔丹”这一名称,而在很多中国人心目中,这一名称早在迈克尔?乔丹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成名时就与其本人紧密联系在一起。乔丹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期间第一次给中国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当时他效力的美国篮球队赢得了奥运金牌。1987年中国第一次引进美国职业篮球全明星赛的电视转播,从那时起迈克尔?乔丹就长期频繁出现在中国的电 视荧屏上。

  所以,以此认为乔丹体育侵权。

  但中国法律关于注册权实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所以一些商标经常被抢注,比如除了乔丹之外,中国还有科比牌、艾弗森牌……以及最近闹的更热闹的iPad商标权之争。而如果不是姚明有先见之明,当然,针对“国宝”姚明,也实行“特殊”保护政策,姚明也在各个领域早被抢注,比如曾经的姚明卫生巾。所以,这是双重标准,虽然《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迈克尔-乔丹方认为,根据中国法律,申诉姓名权的原告有权到法院申请其姓名不被侵犯和损害,其适用的情况如下:1)原告本人为公众名人;2)被告出于不良目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姓名和其他个人专属权益;3)对原告姓名和其他个人专属权益的使用给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中造成误导,从而对原告造成伤害。近期,曾有其他运动员在类似案件中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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