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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骗购经适房 追回或补差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3日 14: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西安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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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管局近日公布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及标准。《行政执法依据》涉及商品房销售、房产测绘、中介服务、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等十项类别,共129项行政处罚事项。其中,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将由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补交差价款。

  擅自预售商品房

  可处销售价款3%至10%罚款

  涉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规定,在我市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执法监察队可根据《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责令停止销售活动,补办许可证,并可处销售价款3%至10%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可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可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骗购经适房

  追回已购住房或补交差价款

  涉及住房保障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规定,开发企业违规将不准上市销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执法监察队根据《已购共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的,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的差价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涉及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执法监察队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招投标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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