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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保监会对外披露,今年1月1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施行以来,保监会已收到13家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并对报告材料齐全的9家公司在28家互联网站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了披露。
据了解,正在试行中的《办法》规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必须为全国性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潜力巨大,但也具有一定的风险隐患和制约因素。
目前,一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已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和信誉度,同时,社会资本也开始密切关注这个新型保险销售渠道。
保监会提示,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互联网站上公布其经营许可证、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在自办网站上将与之合作的互联网站情况向社会披露,而且要求在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有关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关键信息,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