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中组部、人社部近日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要进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除血亲关系和相关公务活动的回避外,规定还明确了公务员一般不得在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来源:新京报)
从《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下称:规定)中,清晰的向公众传递出三大信号:公务员不能在成长地任市级正职的地域回避;夫妻、直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任职回避;考试录用、稽查等公务活动的公务回避。这一规定对于当下公务员招考、公务员任用等乱象情况下,起到了规章性的约束作用。从这一角度来讲,规定的印发出台积极意义显而易见。
在为规定叫好同时,亦应该看到,规定中具体内容对要达到的效果,仍不具严格意义上的管束作用,或者说有些条文的强制力还没有达到一定火候。如,规定中对于地域回避这一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在公务员不得在成长地担任正职前面加了“一般”二字,显然,这条规定对目前一些有此类现象的地市,仍留有相对较大余地。
公众的印象中,公职人员在成长地任正职是理所应当,也符合现实意义。这些人从小生长在这块土地上,对成长在这块土地上的一草一木,风土人情悉数皆知,这对于将来的政策制定,施政方针,社会治理都会有帮助,所以,对于一些人来讲这是好事。然而,公务员在本地任正职长此以往,滋生腐败就不可避免。这种现象的驱使下,才促成当下规定的出台。
规定印发后能否完全凑效,这需要有关部门和有关公职人员的积极响应,同时还需要公务员监督机制的出台与其配合才能使其更行之有效。当下,公务员在成长地任正职并非可怕到隐患层出的地步,防止权力联姻才是目前以及未来很长阶段约束公职人员滥用私权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