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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淑红:有效控制海洋污染亟待立法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7日 07: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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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生态与全球经济

  “蓝天、碧水、海浪、中国”,这是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期望看到的中国海。但现实就是现实,一次次、一桩桩海洋污染事件撕扯着每个人的心。现实不会因我们的心痛而改变,只有采取实际行动,我们才能阻止一个个噩梦。

  据笔者观察,在海洋污染后面是赤裸裸的经济利益斗争。个体的污染成本小于个体的利益收入,此时“良知”便也成为一种商品被附加出售,污染便成为一种“正常合理”的行为。这种个体的经济行为反映出集体约束的缺失,如何控制这种行为是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责任,也就是立法、执法的问题。

  从立法的角度来讲,我们亟须一部能够有效控制污染的经济法律。

  首先,这部法律应能保证公共的知情权。海洋是大家的海洋,所拥有的财产受到侵害被告知应是公众的一种基本权利。新《水污染防治法》仅提出发生水污染事故后应该如何向政府报告,却没有提及事故信息应该向公众通报。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近年来的污染事件处理经验一再表明,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有效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只有在信息透明的情况下,公众(财产的拥有者)参与进来,加大监督的力量,才能尽可能地保证公众的权益。

  其次,这部法律应能真正通过经济手段保证公共利益。当前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之外,因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使得目前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工作迄今未有全面有效的实质性展开,许多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有效协调开发与保护的海洋生态调控的政策体系,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尚未得到有效补偿,导致了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生态灾害频发等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一些海洋开发活动所导致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进一步加剧了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目前能够起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等相关条款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简言之,20万元就是上限。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讲,这个数字都谈不上隔靴搔痒,更不可能起到约束及对其它污染者的警诫作用。

  再次,这部法律应能在经济上缩小保证公共利益的成本。海洋污染的执法过程中存在个体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发起环保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太高,起诉者往往无法或者不愿意负担高额的诉讼成本;另外,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更是严重制约了公益诉讼的发展。鉴于污染常常造成大范围影响,而直接个体污染受害者受经济条件等限制,诉讼索赔很难操作,遑论间接污染受害者了。笔者建议在立法角度上明确“由谁出面”的问题,或在立法上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目标。

  任何一种行为,在经济上都有损失及收益两方面。决策制定者的决策依据是如何平衡计算两种关系,从而达到对社会整体最优的状态。同理,海洋污染的控制也是经济决策的一种体现,是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一种博弈。这种群体与个体、短期与长期的经济博弈,最需要的是相关主管部门的作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能力与胆略。经济利益是海洋污染的原因,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如何制订行动计划、方案,是当前应思考并落实的重点。只有做到了这些,蓝天碧海才能实实在在地荡漾在眼前,荡漾在千百年后的中国人眼中。

  (作者单位: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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