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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一,《新世纪》和《财经》两本杂志的封面报道不谋而合,前者取题《民间借贷辩法》,后者点题《致命的集资》,都是对当前的民间借贷难题的反思。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究竟是两条平行线,还是一个核桃的两面,很难说得清楚。“非法集资”案的背后其实是一种焦虑,是一种出于不确定性的焦虑,是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情况下的焦虑。因为这其中的界限太过模糊,使得民间借贷行为像是背着定时炸弹,一不小心就炸掉人身自由,甚至肉体自由。这也是为什么舆论以及法律专家、经济学家对于浙江吴英案普遍持同情态度,认为罪不至死。
这种焦虑,更是与对金融垄断的抱怨融合在一起。当前金融的主要矛盾,是落后的官方金融供给与民营企业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之间的矛盾。信贷在近两三年的先松后紧,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受到的冲击不大,主要是闪了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腰,这就制造了后者旺盛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低估的官方存款利率与老百姓不断焦虑的负利率情绪,也造成了民间信贷资金的有求必应。有需求,有供给,但有管制,于是成为一种司法的博弈。
《财经》在文中提供的一组数据,从2007年到2011年,浙江省共有219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刑罚,因集资诈骗罪而获刑的人数从2007年的8人上升到2011年的75人,增长幅度超过8倍。司法机关的打击力度并未放缓,仍然是严禁、严打,但“挺身犯险”的人却越来越多,下一步将何去何从?如何认为是打击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甚至像某些人所主张的那样,将高利贷入罪,那么非法集资曲线可能会是一条自由落体曲线,融资完全熄火,没人再敢尝试民间金融创新,一潭死水;但如果换一种思路,并不是打击力度不够,而是现实需求太强烈,之所以是越严打越增多,是民不畏重典,奈何以重典惧之?
严刑峻法可以消灭非法集资,无法引导合法集资。合法与非法界限的模糊,让民间融资进退失据,不知道自己的一些融资之举,是创新还是犯罪,是吴英式的悲剧人物,还是像小岗村民一样,虽以“试错”始但以“改革成功经验”终的大团圆。在改革开放历史上,投机倒把、MBO(管理者利用融资对于公司股份的收购)等也都曾经是当时法律环境下的“非法”,也曾因此拘捕过人,枪毙过人,但是现在的观念完全不一样了,所谓的投机倒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物尽其用;MBO不是国有资产流失,而是产权改革和股权激励。或许在不久的将来,“集资”也经历这样的路径,不再是非法的,而只是民间金融的创新形式。只是这样的认识,却让此前太多的小人物付出了个人代价。
新的非公经济36条明确指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具体的细则会在今年上半年公布。放开金融垄断,放松对民间金融的管制,使得民间金融不再囿于非法与合法之争,着实承载着人们的殷殷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