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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征科技屡遭处罚涉违规上市 虚假广告曾被投诉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13: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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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征科技今日发布招股书称将登陆深交所,拟发行不超过1,200万股。中国网财经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元征科技在2011年8月曾因涉嫌虚假广告遭到消费者投诉维权,并且在报告期近三年内遭到海关、税务局双重处罚,已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相关规定。

  2011年8月元征科技遭到消费者投诉,称该公司在《汽车维修技师》、《汽车维修与保养》上的“问鼎科技之巅,畅游3G时代”的广告涉嫌虚假,多处有实机不符。且在最新产品X-431 3G推广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夸大产品功能,甚至无中生有杜撰出新功能来欺骗消费者。以此达到打击竞争对手,推广自己产品的目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包括: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元征科技这则广告已经违反了《广告法》对于广告真实性的最基本的要求。

  其实元征科技涉嫌虚假广告仅仅是冰山一角,2009年5月8日,元征科技委托深圳市壹时通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皇岗海关申报进口冷媒加注机13台。经调查,该次申报进口的产品实际为冷媒回收加注机1台、冷媒瓶100个、方形刻度广口瓶100个等,申报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据此,皇岗海关于2009年7月23日依据《中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对元征科技处以罚款5万元。

  然后处罚才刚刚开始,2009年4月20日至2011年9月8日期间,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向元征科技发出共计9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元征科技丢失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共计丢失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处以人民币4,600元的罚款。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而元征科技从2009年到2011年期间有关海关、税务的这两项处罚就已经造成该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并涉嫌违规上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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