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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三年来拖欠过工资的企业均要预存保证金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16: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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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了解到,我市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于三年来发生过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必须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近年来,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个单位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年来拖欠过工资均要预存保证金

  根据《意见》,凡是三年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为单项工程合同额的5%,承包大型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等)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情形的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企业在岗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全部职工人数来确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最高将预存5年保证金

  对于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事件并由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等额补足的,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施工企业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该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对当事企业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对于其他情形的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事件并由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并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拒不支付工资将从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对检查发现或被投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经核实并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生效、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生效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从该企业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应由劳动者本人凭个人身份证签字领取。

  另外,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项目建设时有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可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其他有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从预存之日起两年期满没有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可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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