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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合肥2月28日电(记者 刘美子)合肥市环保、公安、交通运输三部门28日共同发布《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3月1日起,对全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所有机动车辆(低速载货汽车除外)都要申领环保标志。
据合肥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主任黄勇介绍,环保标志分为绿标和黄标两种。按照国家标准,在用车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对于维修多次,尾气排放仍然不合格的车辆将予以淘汰。作为使用清洁能源的电动汽车,可直接申领绿色环保标志。
《通告》规定,新入户车在领取行驶证后,车主凭机动车行驶证向设立在环检机构内的环保窗口申领环保标志即可。在用车辆,延伸至年审时,经尾气检测合格后再行领取。
为保障《通告》顺利实施,合肥市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联合实施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现场监督、执法和管理工作。领取环保标志后,环保标志应当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车外检验。
据介绍,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后,合肥市将适时推行黄标车限行制度,根据城市大气环境控制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对黄标车辆,采取限制区域、限定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