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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究竟是谁的?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对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进行二审,深圳唯冠和苹果公司将再度对簿公堂。
2010年1月27日,苹果公司向市场介绍了iPad平板电脑。几个月后,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向深圳中院递交诉状,状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深圳唯冠),要求法院判决iPad商标专有权为原告所有。
两原告称,深圳唯冠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唯冠控股)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研发、生产基地,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杨荣山也是唯冠控股的董事主席和首席执行官。2001年6月21日,深圳唯冠注册了“iPad”商标,同年底又注册了一个iPad组合商标。两原告诉称,在2009年8~12月间,杨荣山授权公司法务部负责人麦世宏与IP公司达成了转让协议。IP公司以3.5万英镑的价格购买了所有“iPad”商标。
深圳唯冠则提出,深圳唯冠称该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转让iPad商标。
2011年,深圳市中院三次开庭审理该案。法院查明,2009年12月23日,台湾唯冠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系台湾唯冠法定代表人杨荣山授权台湾唯冠法务部负责人麦世宏与IP公司代表人签订。
法院认为,原告如果想购买深圳唯冠的商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深圳唯冠签订转让合同,而本案所涉及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并非原告与深圳唯冠之间订立的。杨荣山虽是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但也无权随意处分公司财产。况且,杨荣山是以台湾唯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出现,授权书的内容及签名盖章均是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没有关联性。去年11月17日,深圳中院一审驳回苹果和IP公司的起诉。苹果和IP公司随即提起上诉。去年12月,深圳唯冠开始在广东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停用iPad商标。iPad商标之争开始白热化。
二审焦点
适用何地法律
是否追加被告
有无隐名代理
昨日,深圳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谢湘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估计,庭审中双方极可能将围绕三个焦点展开辩论。
谢湘辉说,第一个焦点可能会是法律适用问题。苹果公司认为应该适用香港法律,但他认为,本案应该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商标注册地是在中国,按法律规定,应适用内地的法律。而且他们一审时也接受适用中国法律。”第二个焦点,谢湘辉认为,双方将可能围绕“是否追加台湾唯冠为共同被告”展开。他说,苹果可能会提出追加台湾唯冠为共同被告。第三个庭审焦点将会围绕“是否存在隐名代理”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