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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闵行的中年男子邢某为了让自己的钱款转入“保密系统”,毫不顾忌地将3.5万元转入对方提供的账户之中。发现被骗后,他将银行诉至法院,辩称ATM机存在问题,要求赔偿损失。昨天,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邢某的诉请。
2010年10月13日上午,中年男子邢某收到一条署名为工行、提示其将要扣款的短信。邢某不知其中原委,马上按照短信所留电话号码联系对方。对方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说邢某的信用卡被人透支了5万元。邢某顿时蒙了,称自己并未办理过所谓的信用卡。对方就“请”他联系警方进行询问,并给了他“上海经侦”的电话号码。
电话那头,“警察”十分“耐心诚恳”:“我们要帮你的银行卡设立一个保密系统,以防被骗。”对方还说,可以去ATM机操作设立保密系统,十分简单。于是,邢某在当天上午11点左右来到建设银行鹤庆路支行,在ATM机上向对方提供的账户中转进了35008元。
转账后的邢某先是为“保密账户”的设置长舒了一口气,但仔细一想,却越想越感到不安。于是,在当天14时25分向当地碧江路派出所报案。
邢某诉称,建设银行的ATM机出现问题,在其没有输入转账金额的情况下就将钱款转出,怀疑已被骗子通过技术手段远程控制。他认为,由于建设银行的ATM机的问题造成了自己的损失。为索回损失,邢某于去年底将建行鹤庆路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损失3.5万元。
诉讼中,建行闵行支行称其是鹤庆路支行的管理行,自愿代替鹤庆路支行应诉并承担判决义务。经邢某同意,法院将变更为建行闵行支行。闵行辩称,当时邢某在ATM机上进行正常的转账操作,操作过程中设备没有发生故障,操作全由邢某自行完成,责任应由其承担。
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赴碧江路派出所调查邢某的报案情况,调取到报案时的案件登记表和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邢某称收到诈骗短信,诈骗分子让他去为银行卡设立保密系统,于是就去ATM机上转账。邢某称,笔录是其签字确认,但是当时没有仔细看,他并没有说“转账”,说的是“加密”,只是在“转账”栏目中输入密码,没有输入金额。
法院认为,邢某因遭遇短信诈骗,误将35008元转给诈骗分子,其转账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向责任人追回损失。邢某承认当时是在转账一栏内操作,也输入了两遍对方的账号,并按了确认键,但是没有输入过金额。但是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如果不输入金额,ATM机不会完成转账,而会自动退卡。对于是否输过金额的问题,邢某的意见是基于记忆,并无客观证据证明,而且当时是受到诈骗分子电话遥控操作,不排除记忆错误的可能性。然而,银行的意见不仅有证明力较高的公证书证明,且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故对邢某的意见难以采纳。对于邢某所认为银行的ATM机被诈骗分子利用技术手段远程控制的意见,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仅为其主观臆测,也不予采纳。
综上,邢某在ATM机上的操作均是其亲自完成,银行的系统与机器均无故障。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邢某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本案转账行为由邢某自行承担后果,银行不需承担责任。由于邢某的转账行为是受犯罪分子诈骗所致,其应当通过公安机关的追赃程序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