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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开车出了事故,被认定全责。在被法院判赔受害车主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修理费高于评估价格拒赔。到底是法院判决认定的数额算数还是保险公司评估的算数?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王先生诉称,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2011年2月8日,他驾车与另一车主肖某驾驶的车相撞,两车损坏,肖某人身受伤,车内物品损坏。交通队认定王先生负全责。事后,被撞车主肖某自行修车,并起诉王先生和人保公司,索赔修车费等损失。经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肖某车辆修理费11万余元。
之后,王先生要求人保公司理赔第三者责任保险,得到的答复是车辆修理费高于公司当初的评估价格。
根据此前的判决书,法院已认定被撞车主11万余元的修车费先由王先生支付。人保公司并没有在此前的庭审中对法院认定的王先生的赔偿数额提出异议。人保公司代理人表示,事故发生后,人保公司给王先生送达了定损单,公司目前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定损单认定的8万余元进行赔偿,超出定损的损失不予承担。
王先生则表示,去年5月车已经修好了,当时人保公司根本没给定损单。而在定损单确认书上,查勘人员签字的日期竟是在去年11月法院判决之后。人保公司代理人解释,定损单肯定是在法院判决前作出的,但并没有拿出相关证据。
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调解意向,法官审理后宣布休庭,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