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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登记收费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我省土地登记费将按件收取,明日起,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新规试行期为1年。
车库(或车位)用地登记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
根据《通知》,住宅用地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宅用地登记的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时,可向申请人收取土地登记费。《通知》称,车库(或车位)用地登记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车库(或车位)用地与住宅用地或非住宅用地登记在同一本土地证书上的,按对应类型的收费标准分别收费。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单独登记的或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与住宅用地完成一次登记的,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
此外,独立住宅楼底层为商业面,其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也执行住宅用地收费标准。住宅用地与非住宅用地登记在同一本土地证书上的,按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收费标准分别收费。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土地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土地权利人核发土地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相应的证书工本费。土地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换发新证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
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非住宅用地登记时,可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为: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0.2元收取。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费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土地登记机构签署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几种情况减免收费
《通知》明确,土地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构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宅用地登记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土地登记也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未发生权属转移)、地址变更而申请的土地变更登记,收费标准减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一个部门统一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只能收取一道房屋或土地抵押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