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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州2月29日电(记者吴涛 乌梦达 孔博)29日,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关于IPAD商标权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一方是全球市值第一的IT巨头苹果公司,另一方则是研发、制造和设计显示器的中国企业。在一审败诉后,原告苹果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除了在司法上继续与苹果公司周旋外,还采取了全国声势浩大的行政维权行动。在29日的庭审现场,双方你来我往激烈争夺,显示出这一商标权争夺已从办公桌前的私下谈判,变成“狠招尽出”的白热化争夺。
案件的焦点集中在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是否形成商标转让,以及深圳唯冠公司是否受商标转让协议的约束上。
据了解,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子公司。其中,深圳唯冠2001年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IPAD”商标的注册。2009年底。苹果公司通过中介公司——英国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3.5万英镑的价格签署了包括“IPAD”在内的全球商标转让协议。苹果公司认为其购买的唯冠全球商标权利范围包括中国大陆,这一转让协议对深圳唯冠公司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但深圳唯冠公司认为,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都是独立的法人,谁也无权处置对方的商标,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销售“IPAD”产品,侵犯了深圳唯冠公司的利益。
2010年4月,深圳唯冠和苹果曾就商标转让进行谈判,但并未达成一致。苹果公司遂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唯冠公司执行其与台湾唯冠电子股份公司达成的商标转让协议。但一审被判败诉,于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法庭最后陈述中,上诉方表示,正是通过苹果公司的经营,“IPAD”才形成如今的价值。如果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将“IPAD”商标归唯冠所有,对苹果公司不公平。而深圳唯冠公司坚称,台湾唯冠公司无权处理深圳唯冠公司的商标,双方达成的合同对深圳唯冠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深圳唯冠与IP申请发展公司没有达成任何转让商标合同关系。
在法院询问是否进行调解后,因控辩双方代理人均表示需征求委托人意见,法院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