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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央行宣布,近日,央行、财政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通知称,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该通知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此外,有关部门将对近两年在税务、海关、金融等方面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至此,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