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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民币跨境汇出15类情况可申请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3日 0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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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试点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的传闻并非空穴来风。

  证券时报记者2月29日晚获得的一份《深圳市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指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相关通知显示,为进一步拓宽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范围,深圳将从2月14日起试点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试点业务。纳入此项试点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招行深圳市分行、中信银行深圳市分行以及华夏银行深圳市分行。

  跨境汇入限8万

  根据《指引》的规定,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分为跨境汇入业务和跨境汇出业务两类。其中,个人跨境汇入业务遵循限额管理原则,香港、澳门居民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其余地区实行每人每天8万元的最高汇款限额。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个人的跨境人民币汇入款不得用于国内证券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投资。

  “港澳居民此前执行的也是每人每天8万元的最高汇款限额。假如按《指引》现在关于汇入的规定,应该是将此前限定在港澳居民的跨境人民币汇入业务扩展到全部境外人士。”深圳某外资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称。

  跨境汇出限经常项目

  引发市场强烈关注的是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出业务。对于这项业务,《指引》明确规定,将采用“实需管理”原则,并未给出每日最高汇款限额,但境内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汇出仅限经常项目汇款业务,而境外非居民个人跨境汇出业务也仅限于境外汇入未用部分的原路退回以及在境内合法经常项目人民币收入的汇出。这一规定,与日前媒体报道的每人每天8万元汇出额度并不相符。

  根据《指引》,境内居民个人在总共15类情况下可以办理人民币跨境汇出业务。这15类项目分别是:自费出境留学学费或生活费;境外就医;境外培训;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咨询;境外邮购;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支出;保险支出;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支出;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支出;劳务报酬;旅游、探亲;其他经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核同意的汇出款项。

  《指引》还规定,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个人,其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不纳入本操作指引。

  受访银行人士称,《指引》规定的这15类情况,在以往个人均可申请款项汇出,但大多数情况是购汇后再汇出。“直接允许个人用人民币汇出,其实也没有太多变化,只要境外能够接受人民币就不是问题。”某大行深圳市分行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

  而对于境外非居民个人(中国境外自然人),则可在3类情况下办理人民币跨境汇出业务,分别是:境外汇入未使用的人民币原路退回;境内取得的自有房产出租收入;境内取得其他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

  记者昨日分别致电参与试点的五家银行网点,询问相关业务是否已经开展,但得到的答复均为“尚未有正式通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昨日亦对相关事项不予回应,仍表示以2月29日晚间发布的澄清公告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银行近期在南宁举行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暨有关监测分析工作会议”总结2011年工作成绩的同时,亦明确要求“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顺应市场需求,在规范基础上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范围与品种,积极拓展人民币在贸易投资中的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相关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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