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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温州3月2日电(见习记者赵小燕)27日,温州立人集团民间借贷案件的147名债权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判令国家赔偿6864万余元。今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予以答复:因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相关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去年10月末,温州立人集团停止支付所融资金和利息,进行资产重组。根据审计部门调查,目前集团债务总额逾45亿元,涉及债权人超过7000人,集团现有资产还在进一步核查中。而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等6人已于2月4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7日,叶阿美等147名债权人联名具状,要求判令国家赔偿6864万余元,据该案代理律师林才红介绍,温州市泰顺县政府和公安局是该起诉讼请求的被告。
147名债权人有三项诉讼请求:一为确认二被告放任立人集团非法集资13年的行为构成不作为,二是确认二被告支持立人集团“钓鱼式集资”的行政行为违法,三是确认二被告实施的“企业自救,政府帮扶”解决立人集团债务危机的行政行为违法。
今天中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向当事人律师做出了答复,因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所以决定不予受理。
温州立人147债权人的代理律师林才红、张仁表示已接到温州中院口头通知,但法院方面未给予书面裁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