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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立法应成当务之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5日 09: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金融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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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体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住建厅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重点检查“骗提骗贷”等资金情况。

  笔者认为,公积金管理停留在条例“修订”基础上,这还是一种旧思维模式,与我们现在法制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通过引进国外公积金制度,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别国是在立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机制和制度。而我国从1991年建立了公积金制度,仅靠国务院《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来管理,二十多年来“修订”再“修订”,但监管实质上是换汤不换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管理条例》既然“不完善”,那又为何不立法?

  因为没有立法,自从1991年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以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买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也开始走样,住房公积金“缴、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公积金增速远不及房价,又有着严格的单笔贷款额限制,难以给予购房人足够资金支持,因此“骗提骗贷”现象也屡禁不止。

  因为没有立法,公积金增值收益产权模糊。按照《管理条例》定义,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主体是归个人所有,那么由主体所滋生的“收益”理应也归个人所有。《物权法》第十六条明阐明,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是现在职职工对公积金只有强制缴存的义务,没有“处分”和“享有”增值收益的权利。缴存人的利益被忽视甚至践踏。

  因为没有立法,公积金成了地方政府的额外“预算”。一些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可以随意立法或发文,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城镇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性支出。这将本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由政府出资解决的项目,现改变为由老百姓公积金投资建设。这实质上是用中低收入群体的钱,来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局面。

  因为没有立法,最近又有媒体称,在股市低迷的情况下,公积金可以入市。在没有任何法律和法则的保护下,一旦入市亏损了由谁承担?赚了钱是归缴存老百姓,还是归政府用于保障房建设?这实在是一个笑话。

  事实上,公积金被当成了“唐僧肉”。这也恰恰反映出,我们没有通过法制的形式和手段,来更加有效地管理公积金。公积金是老百姓的财产,从全国来看是个庞大的资金规模,如何确保老百姓缴存的公积金安全和利益不受影响,如何确保公积金不被挪用,如何确保公积金高效、便捷、安全运营和发展,公积金管理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笔者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立法,制订一部公积金法,并对公积金各项条款进行细化,从法律上明确公积金资金性质、用途和范围,增值收益归属等。通过法律,从根本上,更有效、更有序、更规范地管理公积金,也杜绝一些政府部门对老百姓缴存的钱存有幻想,从而让住房公积金管理纳入真正的法制轨道。(瞿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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