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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摩的”跌落身亡 保险公司被判免赔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 13: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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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小姐乘坐“摩的”时不慎跌落,不治身亡;随后,“摩的”司机卧轨自杀。赵小姐的父母将“摩的”司机继承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1万余元。近日,南海法院一审判决“摩的”司机继承人赔偿赵小姐父母12万多元。

  案情乘坐“摩的”不慎跌落身亡

  2011年4月17日,在南海打工的贵州人赵小姐乘坐“摩的”去狮山。当摩托车行至小塘红星路变电站路段时,赵小姐不慎从车上跌落,送医院抢救至4月25日死亡。也许是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摩的”司机在垫付了4000元医药费之后,于4月19日卧轨自杀死亡。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无法查清赵小姐从摩托车上跌落的原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人。于是,赵小姐的父母将司机继承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12万元,司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连带承担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赔偿9万多元。

  被告赵小姐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免赔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该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根据交警的事故证明,本案死者赵小姐是由于从车上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属车上人员。因此,赵小姐的死亡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判决“摩的”司机继承人在司机遗产范围内赔偿

  南海法院根据确认的事实认为,摩的司机在驾驶肇事车辆搭乘赵小姐时发生事故,并没有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所以,这起事故是摩托车单方发生的事故。由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人,原告认为肇事司机应按50%的份额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主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由于肇事司机已死亡,所以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

  而赵小姐是出事摩托车上的乘客,不能视为该车辆以外的第三者,赵小姐的死亡损失不适用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理赔对象,所以法院采纳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南海法院核定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赵小姐死亡而产生的损失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共25万多元,按照50%计算并扣减司机垫付的4000元后,司机继承人还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12万多元给赵小姐父母。

  温馨提示 乘坐正规公共交通工具才有保障

  法官提醒市民,出行尽量选择公交车出租车等正规的公共交通工具。因为公交车出租车等除了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还会购买其他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在内的商业保险。这样即使是机动车单方发生事故造成乘客损失,乘客也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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