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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事业单位也要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 14: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重庆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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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为职工(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现在,事业单位也需要为职工工伤保险费买单了。就近日我市出台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昨日对其中参保范围和认定时限等新变化进行了解读。

  事故多少决定来年保费高低

  “工伤保险费高低,将由每年的事故多少来决定。”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实施办法,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根据国家行业差别费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同时,根据我市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发生状况等情况,制定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经办机构按照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定期调整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上年度安全生产状况好、事故少,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少,其具体适用的费率档次就降低;反之,则有可能调高。

  工伤认定60天内出结果

  发生事故,受伤职工最担心的就是久拖不决。为了更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办法》对工伤的认定时限进行明确。

  首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书面报告,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及以上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

  同时,单位应在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最多可以延长30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15日内,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事故,如果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需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举证材料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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