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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半年征求意见,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制度正式出炉。与此前征求意见相比,险企自行制订并实施车险费率及条款的门槛适度降低,意味着将有更多险企拥有属于自己的车险费率。
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费率市场化的基本原则、市场主体入围门槛、产品开发机制、产品设计标准等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不久后险企自行制订的条款将出台。这表明车险市场实施5年的统一条款将逐渐退出舞台。
据了解,现行车险统一条款在实施过程中,曾因内容设计和执行不尽合理,不时引发理赔纠纷。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早在2008年保监会就在酝酿车险费率改革,并于去年9月推出征求意见稿。
对比征求意见稿,《通知》最大的变化在于将险企参与费率市场化的门槛降低。例如,征求意见稿对自行开发商业车险费率和条款的险企提出详细的条件,如经审计的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车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等。而《通知》将“上年度承保车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修正为“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通知》的另一明显变化则是增加了问责制条款,表示要对违规操作车险条款和费率的公司追究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在险企制订条款方面,保监会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必须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保险金赔偿办法”。
对于没有资格自行制订条款和费率的险企,将统一采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示范条款”。据了解,中保协拟订的“示范条款”也曾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条款有望于近期公布。中保协还将拟订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险企制订费率参考。
关于此前市场高度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通知》的表述与意见稿保持一致。《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因第三者导致保险事故,险企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