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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虽然已形成主体思路,但上半年难以出台。”权威人士透露,为保证可再生能源电力合理消纳,能源局正主持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现已形成主体思路:拟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地方政府三大主体分别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义务主体、实施主体和行政责任主体,强制推行可再生能源配额。
至于外界期待较高的配额指标交易流转制度,该人士介绍,从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由于实施困难,或不被列入可再生能源配额的管理办法中。另外,由于配额实施主体、各地方政府领取配额的比例等细节问题还存在争议,该管理办法预计在今年上半年难以实施。
地方政府或主导配额实施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用法律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做出强制性规定,在总电力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中电联的专家指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实施或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上述人士介绍,可再生配额管理办法或通过明确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地方政府三大主体责任,强制要求发电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义务,电网公司承担购电义务,电力消费者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三大主体中,地方政府作为行政责任主体将起主导作用。据悉,根据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能源主管部门考虑各地自然环境、资源禀赋、人口分布和经济水平差异,将配额分配到各省的发电企业,除西藏外,其他各省均有配额。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完成配额的实施方案,协调督促各省级电网企业完成配额指标。
倒逼可再生能源并网
据悉,在明确三大主题的同时,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监察、审计、国资委以及国家电监会等机构对省级政府、电网企业、电力投资企业配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结果进行相应惩罚。配额指标的完成情况还将进入地方政府的考核体系。
接近发改委的能源专家认为,地方政府主导可再生能源配额将倒逼电网企业消纳可再生能源。他指出,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装机规模大量增加,但并网电量增长相对较慢,除了可再生能源本身不稳定等特点外,还因为电网企业认为可再生能源属于“垃圾电”,出于投资回报考虑,电网公司消纳的意愿不强。
中电联的专家也指出,影响电力消费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电价,另一个是发电企业的准入门槛,而这两个关键均有政府主导,由地方政府主导再生能源配额的实施,将有利于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该人士还建议,为调动地方消纳可再生能源积极性,应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抵减本地区能源总消耗和排放量。
不过,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能源主管部门在分派配额的时候,有各种阻碍因素,很难做到按需分配,反而会造成部分省份可再生能源投资的不经济。他建议,在制定可再生能源管理办法时,还是应考虑配套配额指标交易流转制度。(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