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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成中委员:规范劳务派遣制度 纠正滥用乱象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11: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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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期间,用工关系成为热议话题,针对劳务派遣市场存在的制度混乱和滥用的现象,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欧成中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提出:在我国,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的就业形态,是实现扩大就业、灵活就业的重要途径。它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有序供应劳务、调节供需矛盾等功效,但同时也带来了就业稳定性差、待遇不公平、劳动者权益缺乏保护的弊端。对此,他建议规范劳务派遣制度,纠正劳务市场滥用现象。

  欧成中委员说,目前劳务派遣市场存在任意滥用、逆向派遣、用工歧视和维权困难等诸多问题,而究其主要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不详尽;二是监督管理不到位;三是派遣单位资质低;四是社会保险缴费高”。为此,务必要弥补劳务派遣制度中所存在的漏洞,落实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

  为此,欧成中委员建议,首先应完善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各地政府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岗位没有限制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出台后,虽然对劳务派遣有原则规定,但对哪些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没有明确界定。用人单位利用法条笼统含糊,寻找到违规间隙。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清理与劳动合同法相悖的政府文件,深入研究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尽快对劳务派遣的准入岗位、期限、比例、待遇提出专项法律规定,拿出既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积极作用,又能避免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职责,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实施细则。

  其次,强化监管,规范用工行为。为了有效遏制劳务派遣已经出现的滥用现象,劳动监察部门拟应把劳务派遣作为重点检查的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对超范围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同工不同酬、超时加班、欠保欠薪、非法职介、维权不畅的情况进行专项治理。

  同时,提高门槛,明确资质标准。劳务派遣单位良莠不齐是加剧劳务派遣市场混乱的直接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但是,门槛过低,导致劳务派遣单位鱼龙混杂。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的不是商品而是劳动力,它既具有商业属性更具有社会组织属性,因此,不能简单依据公司法管理,必须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范畴,接受行政监督。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要设立行业标准,要有资质审查,要建立服务档案,要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要引入优存劣汰的机制。各省、地、县批准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实行定额控制。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建立工会组织。

  最后,调整缴费,减轻用人负担。劳务派遣被滥用的深层次原因是社会保险缴费脱离现阶段企业的盈利水平,是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被迫采取的对策。有关部门应该对现行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和企业负担水平进行全面调研,在财政连续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适当使用预算超收部分补充社会保险资金,适当调整社保缴费标准,不能让企业长期承担计划经济年代政府在社会保险上遗留的欠账。多部门协调运作,为劳务市场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记者 赵健仲 胡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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