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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屠宰场涉案 1685万元 12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12: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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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涉嫌在白云区一处黑屠宰场杀猪、运猪的12名被告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听判。法院判决刘仲文等12人犯非法经营罪,主犯刘仲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白云区法院审理查明,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刘仲文先后雇请被告人贺燕、于广俊、刘映林、黎伟光、黄富标、何锦明,在明知未取得生猪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情况下,分别负责杀猪和运猪,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沙路红星场工业区内经营私自宰杀及代宰生猪的业务,私宰生猪产品流入市场销售。

  被告人陈占占、李孔达、杨武生、叶奕生、丁秩文委托上述非定点屠宰点代宰生猪后销售私宰生猪产品。经鉴定,上述非定点屠宰点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私自屠宰生猪共价值1685万余元;陈占占委托代宰生猪共价值78万余元;李孔达委托代宰生猪共价值43万余元;杨武生委托代宰生猪共价值41万余元;叶奕生委托代宰生猪共价值20万余元;丁秩文委托代宰生猪共价值7万余元。

  就此案,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屠宰生猪实行定点屠宰,要经国家的许可,未经许可私自屠宰生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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