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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改制过程中,老总因故意隐瞒债权、隐匿公司财产705万而被控贪污罪。前天,深圳中院开庭审理原广东省经济特区深圳进出口公司老总徐某湘涉嫌贪污案,徐某湘在法庭上大喊冤枉,称公诉机关指控不符合事实,而且他还全盘否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表示所有证人都撒谎。
涉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据公诉机关查明,广东省经济特区深圳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最初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公司,1993年2月至1998年12月由徐某湘担任深圳公司总经理。
1998年12月28日,深圳公司由全民所有制公司改制为徐某湘个人所有的公司,在此过程中,徐某湘故意隐瞒深圳公司债权,隐匿深圳公司财产,转为本人所有的改制后公司所有,将国有资产人民币705万元据为己有。
检察机关认为,徐某湘无视国家法律,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债权,隐匿公司财产,转为其个人所有的改制后公司所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否认指控
“指控的内容与事实全部不符。”前天的法庭上,徐某湘虽然言语罗嗦、不直接回答问题,但一口否认指控,并表示所有内容都是编造出来的,他并没有做这些事。
对于徐某湘的说法,公诉人出示了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其中深圳公司会计王某玲证实,徐某湘其实是自己的表舅,深圳公司改制时不仅让自己做账以办公楼抵销兴景公司债务并前移记账时间,而且还做了一笔800多万元的钢厂债务。
其他涉案的当事人也均表示,徐某湘从来没有告知过深圳公司已经改制为其个人所有的事实,而且评估公司员工均证实资产评估时徐某湘从来没有提及过以上财产。其中还有证据证明,1997年做的第一份评估报告中曾提及过楼房的资产,而到了1998年出正式评估报告中,该楼房又未被提及。
前天,徐某湘的辩护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并表达了深圳公司在改制后归徐某湘个人所有因此应定性为无罪的观点。
该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