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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费率管理有调整:车主投保 权益更有保障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09: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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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酝酿多时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终于开步。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不仅针对“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与广大投保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而且商业车险费率优惠有望低于7折现行“底线”,给消费者带来更多实惠。

  旧车可“实保实赔”

  在杭州某省级单位工作的秦先生2003年所购一辆1.8排量的宝来车,迄今已近10年,上个月到保险公司续保,车损险仍被要求按最新的新车购置价15.17万元进行投保。秦先生提出异议,但被告知若不按新车价足额投保,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的70%予以赔付。无奈之下秦先生只得就范。

  随着《通知》出台,车险“高保低赔”这一条款被叫停,按新规定,车损险投保时,将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由保险公司和车主双方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无责不赔”行不通了

  《通知》的另一亮点,是叫停了为消费者所诟病的“无责不赔”条款。“无责不赔”是指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若肇事方拖延赔偿,保险公司也会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车主。

  为解决这一问题,《通知》进一步明确在车险领域实施“代位求偿”机制。所谓“代位求偿”是指发生事故,一方无责,一方全责,在全责方不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无责方可以先要求无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先赔偿,然后再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此举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

  平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杭州营销部经理胡晓萍表示,落实“代位求偿”对投保者最大的好处是,一旦出险,无需再像现在这样由无责方车主苦苦寻求索赔,尤其是面对责任方不是机动车,或者对方的机动车没有上保险的情形时,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险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车险费率或将低于7折

  《通知》中有关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引人注目,即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商业车险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并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这意味着只要满足监管规定,理论上商业车险费率打折将不“封顶”。而按目前保监会规定,国内商业车险按基准费率最多可打7折。

  浙江大学金融理财研究中心副主任严顺富表示,一旦实行对费率“限高不限低”,意味着将来只限制各家公司最高保费,最低保费不作限制,各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把保费降得更低,也就是说,消费者今后有可能拿到比7折更低的优惠折扣。

  浙商保险相关人士认为,保监会推动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意图其实很明确。一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权衡价格与服务,作出最利于自己的投保选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对不同销售渠道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费用率,比如,通过电话、网络投保等获取成本较低的渠道,减少原本转嫁于消费者的渠道获取成本,从而实质性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成本,也使消费者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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