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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水器长期未使用冻裂致使消费者家中被淹,经调查,商家、消费者均有责任。
2011年8月,贺兰县的马先生在县城某电器专卖店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燃气热水器,之后经营者为马先生进行了安装。由于当时马先生家所在小区天然气尚未开通,安装人员告知马先生待天然气开通后,电话通知其再上门调试热水器。后来由于马先生的房子一直没住人,小区天然气开通后安装工也没有及时上门调试,热水器一直未使用。直到今年2月17日,马先生才发现所购燃气热水器冻裂,屋内积水严重,家具和套装门遭到损坏,共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元。马先生找到经销商要求赔偿,但经销商称,热水器安装时间较长,系消费者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拒绝赔偿。马先生遂投诉到贺兰县工商局。
经贺兰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检查,马先生家的热水器购买时间较长,确实存在使用保管不当的现象,但经销商在售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未向消费者说明热水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调解,商家赔偿马先生800元,马先生自行承担其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