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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件、320人,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这两个数字让全国人大代表黄志明感到很欣慰。
前一个数字是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瘦肉精”、“地沟油”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数量,后一个数字是判处的罪犯总数。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黄志明又看到,2011年,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了严厉打击“地沟油”、“瘦肉精”等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立案侦查“瘦肉精”、“假牛肉”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2人。
2011年全国两会上,黄志明曾经提出建议:完善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追责条款,加大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确保老百姓能有一张放心餐桌。
“尽管在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中,这两个数字只占很小比例,但我觉得我的呼吁起到了一些作用。”黄志明说。
在2011年提交的建议中,黄志明根据调研的情况表示: 如果用“瘦肉精”把一头普通猪变成瘦肉型的猪,只需要10到20天时间,成本只要8元,利润率为275%。在利益驱动下,养殖户会很容易铤而走险。
在生猪饲养过程中添加瘦肉精,有的一头猪长到100斤就不能站立、患有心脏病;吃了睡,睡了吃;一头生猪不到三个月就可出栏销售。瘦肉精造成的中毒事件比比皆是。
在黄志明看来,现行《刑法》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只是针对生产、销售过程,可饲养、种植过程中,不当使用添加剂或激素行为时有发生,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相应惩罚却存在法律空白。
“司法机关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最典型的就是2011年河南焦作中院对瘦肉精案件的审判,第一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了被告人死缓。”3月11日晚,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其宏在本次人大会议新闻中心组织的访谈中表示。
当时法院判决认为,虽然被告人的方法不是投毒、爆炸,但他们生产、销售瘦肉精,然后将瘦肉精添加到饲料中,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又通过市场进入千家万户的餐桌,这种行为危害了不特定的、众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案件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汪夏也在本次人大会议新闻中心组织的访谈中表示,办案是法院的职责,办理“瘦肉精”、“地沟油”这样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把每个案件办好,就是对民众财产和生命的保护。(记者 王亦君 叶铁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