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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记者从昨日召开的2012年湖南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暨春季要约行动启动仪式上了解到,《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正式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进行规定。
“这一地方性法规将约束企业必须与职工进行工资协商,解决职工最关注的薪酬问题。”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会计师王运柏介绍,去年,省政府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对政府绩效考核评估体系。截至2011年底,全省生产经营正常的已建工会企业为4.39万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3万余户。
《条例》规定,企业方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将由相应人社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
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受约方没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并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答复。工资分配制度、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和劳动定额标准等都纳入到了协商范围。同时,工资集体协商还应当参考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