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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于PE投资IPO项目(尤其突击入股)的监管要求,从最早的拉长锁定期,到终级追溯式核查,再到严控“公务员、银行人员、中介人员及亲属”等四类人成LP或股东;及至最新的“完全式”信披及“适格性”(法律用语,即合适的资格)核查,其施政导向明显趋严。
更需注意的是,两年来,“设、融、投、退”证监会之于PE业的监管,表面看发力于产业链最后一节,实际上仍扣住当前投资利益链最重要一环,其变化趋向更当关注与研究。
记者近日从多位保荐机构负责人处获悉,监管层对IPO前一年内入股的PE机构,要求在终级追溯的核查背景下,再进行“完全式”信息披露,包括PE基金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项目列表等;也包括追溯核查的GP、LP中法人、自然人的背景简历、财务状况等。
在此基础上,监管层要求对上述情况的PE进行最严厉的“适格性”核查:除此前已要求关于“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中介有无关联关系、有无特殊协议及安排、是否存在利用有限合伙规避200人股东限制”等内容的核查,还增加对“是否具备投资发行人的资格、注册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额是否远高于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额、认购发行人增资仅为其投资项目之一”等,其目的在于严格甄别“只为投资发行人而成立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即俗称的“伪PE”。
针对上述政策变化,有保荐人对记者说:“从此前的监管实践中,证监会目前认为设立"特殊目的主体"类的影子公司投资IPO项目,不符合PE投资本质,且存在腐败等猫腻的可能性很大,故而要求严格核查,说不清道不明的一律清理。”
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