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广东实施首部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饮料不能冲抵津贴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4日 1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每年6月~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清凉饮料,同时还应发放高温津贴,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本报讯 (记者杨进 通讯员粤仁宣)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本月开始施行,这是广东首次从地方性法规层面,对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立法。

  按照《办法》,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停止、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否则将可能受到处罚。

  饮料津贴都不能少

  记者了解到,《办法》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也将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明确,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

  按照规定,当日最高气温达39℃以上,应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办法》规定,每年6月~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清凉饮料,同时还应按月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高温停工不得扣工资

  记者了解到,《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16~18周岁的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与以往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有所不同,《办法》是我省首次从地方性法规层面,对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立法。目前全国仅重庆、山东等少数省份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高温保护的相关规定。

热词:

  • 办法
  • 高温保护
  • 用人单位
  • 劳动保护
  • 日最高气温
  •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 工伤保险待遇
  • 安排劳动者
  • 工伤认定
  • 卫生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