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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基金分红案件日前已正式结案,基民损失巨大上诉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但最后却以失败告终。
2006年6月,袁女士通过某证券公司,花5万元持有10万余份“南方稳健2号”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时,袁女士选择了“现金分红”的基金分红方式。
2年多过去了,袁女士一直没有得到分红。2008年熊市到来,基金市值大幅缩水,袁女士也损失惨重。此后,袁女士查询南方基金2007年年报发现,该基金2007年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每份额0.6959元。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南方基金至少应将利润的90%分配给自己。
袁女士认为,由于南方基金未按约定“现金分红”,擅自将她应得红利进行基金再投资,给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2009年,袁女士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红利损失和利息6万余元,并退还管理费。
2010年3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作裁决,认为“南方稳健2号”基金在2007年具备分红条件,未分红系南方基金违约;但其未分红的行为,和袁女士财产损失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
仲裁书认定南方基金违约,按照证券法规南方基金应受行政处罚。多位基民在律师帮助下3次上书证监会,要求对南方基金进行处罚。
日前,证监部门终于发出答复函,表示会“加强监管”,但对是否处罚南方基金,却只字未提。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表扬”了张远忠和基民“在推动规范基金分红问题上做出的突出贡献”,并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和监督基金业”。
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媒体关系部刘东宇表示,深圳证监局的回复函明确了该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应由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争议处理方式依法解决。“南方稳健2号”分红案的仲裁及诉讼程序已经于2010年3月完成,终局仲裁结果标志该分红案已依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