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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被莫名多收的一元钱短信服务费,消费者将东莞市邮政局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调查了解后,法院判决东莞市邮政局向消费者返还“不合理收取的”1元钱“邮件寄达短信通知收费”,该案件最终以消费者胜诉结案。
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2010年3月23日,暂住高埗镇的高先生前往东莞市邮政局办理特快专递EMS业务,在投递时,邮政局告知其需要支付1元钱购买邮件详情单,随后高先生接受了邮政局出具的一份邮寄详情单及一个邮件套封,最后投递时东莞市邮政局再次收取了14元,其中就包含了导致高先生状告邮政局的“一元钱短信通知费”。
“这样算起来我已经支付了15元,但是东莞邮政局开的交寄邮件收据上却只记明13元的合计费用。”高先生说,邮政局的交寄邮件收据上只记明收取费用合计13元,其中资费为12元,保价费、保险费、其它费用均为0元,而附加服务费、材料费、验关费处均为空白。但是东莞市邮政局同时又向高先生开具了两份面额均为一元五角的发票,并表示该发票为其购买详情单及套封共2元的凭证。
不仅如此,令高先生最不满意的还是“一元钱短信通知费”。他解释,东莞市邮政局在没有告知、没有取得其同意的前提下收取了1元钱用于定制“邮件寄达回音短信业务”,并于2010年3月24日收到东莞市邮政局发出的关于邮件已妥投的短信通知。
对此,东莞市邮政局表示,邮政局办理短信业务及相应收费是有依据的,而且短信业务并非速递业务当然包含之服务内容。
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明,东莞市邮政局出具的13元交寄邮件收据中包括了1元的回音短信业务费应当属于消费者有权知悉的信息,而且东莞市邮政局在向高建波出具的交寄邮件收据中并没有对回音短信业务做出任何的标示,诉讼中东莞市邮政局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曾告知高建波是否需要短信业务。因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此判决:东莞市邮政局应当向高建波返还1元的回音短信业务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