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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新增十余项赔付责任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07: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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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10个月,六易其稿,备受争议的车险条款修订稿终于出炉。昨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除了对此前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内容进行调整外,还新增十多项赔付责任,如车主在无驾照、驾照失效时出险,有望获得车损险赔付。

  据了解,为了顺应保监会关于车险费率市场化要求,中保协自去年5月就启动了“示范条款”的相关工作,多次向社会和各相关机构征求意见。

  昨日公布的“示范条款”对此前的主险(包括A、B、C条款)、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进行整合,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险等10个附加险,新增1个附加险“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并将此前的5个附加险并入主险责任范围内,如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中保协相关人士解释,此前车载货物掉落导致车辆受损,车险需要附加险来赔,“示范条款”实施后主险可直接赔付。

  目前社会上普遍抱怨车险“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此次中保协明显增加了赔付责任范围,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车门没有完全闭合出险,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等十多项。相关专家对此解释,违反交通法将由交管部门处罚,有无驾照并不是诱发出险的主要因素。

  “示范条款”还对“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进行了调整,如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全部损失时,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付”、“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意味着此前受诟病的新车投保按旧车理赔、无责出险难获赔等问题将迎刃而解。

  保险责任增加后,车险保费是否增加是投保车主关注的焦点之一。“示范条款”精算专家分析,费率制订将考虑充足性和公平性,既不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也不能明显提高费率,整体将保持平稳。

  不过,尽管这一明显利好车主的“示范条款”已发布,但还没有具体实施的日程表。中保协“示范条款”小组专家解释,行业尚有大量准备工作要做,如依据条款测算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进一步改造行业车险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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