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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委联合召开的该省消费维权情况通报暨红酒专项整治执法实务公示会上获悉,针对市场上酒类经营混乱,存在假冒、商标侵权、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现象,浙江省工商局专门制订并出台了《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若干举措(试行)》(以下简称《若干举措》),今后酒类产品的经营,将实行经营特别标注管理和追溯制度。
“新规规定,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酒类批发、专营、大型零售等经营活动,应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局长朱小都表示,对新设的酒类经营者,工商部门在其提交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并颁发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而对于已设立的酒类经营者,工商部门将结合年检和巡查等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其原《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上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经营进口酒类的,还应取得海关“报关单”以及国家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此外,朱小都还透露,今后浙江工商部门还将利用浙江省食品流通环节电子监管平台,对辖区内从事酒类批发和进口酒类经营者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落实酒类经营者建立酒类进、销货台账,酒类供货商在批发时须出具全省统一的销货凭证,实现自进货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
同时,浙江将从实行严格的市场退出和禁入机制、重点打击侵犯商标权等违法经营行为、落实酒类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多方面着手,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