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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从今日起,我省结合地域特点,将居民食用盐的碘含量平均水平确定为25mg/kg,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18-33mg/kg。
据介绍,此前我省生产加工的盐碘含量根据我国食盐加碘标准(35mg/kg±15mg/kg),基本稳定在30mg/kg±9mg/kg。自3月15日起,江苏所有盐业企业生产加工的、供应本省市场的食用盐产品,应当按照碘含量新标准组织生产;之前生产的碘盐产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到“生产日期”之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