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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经贸委研究起草了《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小微企业倾斜,支持小微企业。
对7种中小企业的创办,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主动指导和帮助其申办减免税费。其中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国家和本省支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在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欠发达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其他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
在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方面,我省也拟给予支持,其中要求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向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中小企业参加符合产业导向的展览展销活动,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资助。鼓励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将获利后5年内的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中小企业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有关部门或者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