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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参保职工死亡待遇提高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14: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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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昨日发布消息,本月起调整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以前,不同地区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不一,今年3月起我省统一调整为6000元。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可获得一次性抚恤费,本月起这一标准也有所调整,具体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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