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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联日前发布的一份“中国新能源发电发展”称,当前我国在新能源领域的中长期发展目标调整频繁,造成各种规划间相互冲突,应科学制定规划,明确相对稳定的发展目标。
报告认为,当前各层级、各专项规划不能有效衔接《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但同时,国家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报告称。
与此同时,报告认为,目前政府规划和文件中提出的发展目标频繁调整,很难有相对稳定的五年目标,目标与规划实际执况相差很大,规划指导性较差。
而且,报告认为地方规划与国家规划脱节。“按照法律规定,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但受各方面因素影响,一些省及地区新能源发电发展规划仅考虑资源情况,本省中长期规划目标远远大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省中长期目标,两级规划目标缺乏协调和制约。”报告表示,不仅如此,新能源发电规划与电网规划、消纳市场,甚至其他电源规划方面,都存在“脱节”。
“大型新能源基地的大规模集中开发因未能明确具体的消纳方案和跨大区送电电网工程,即使并入了本地区电网,也会因本地区消纳能力有限而出现实际发电出力受限、风电场弃风现象。”报告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