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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支部书记骗取国家征地款60多万元,面对审讯,始终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河源市紫金县检察院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突破全案。日前,源城区埔前镇杨子坑村原党支部书记宋某贪污一案,经紫金县法院审理,判定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
宋某在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担任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杨子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期间,被抽调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市高新区三期征地拆迁工作。2011年1月,该市高新区对果园进行征收时,宋某利用参与协助征地的工作便利,在明知该果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埔前镇政府的情况下,仍虚构该果园部分土地属于其本人所有,并向市高新区征地拆迁工作组谎称该果园土地权属问题其已经与埔前镇政府协商解决的事实,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621753.6元。
河源市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宋某贪污一案后,经该院反贪局初查,发现宋某有贪污征地补偿款的犯罪嫌疑,遂于2011年5月9日以指定管辖的方式指定紫金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专案组从与涉案土地有关的人员、单位着手,迅速开展外围取证工作,询问相关证人近30人,询问笔录近60份,取得了大量证据。侦查人员将取得的证人证言和提取的书证进行整合梳理,使调取的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坚固的证据链条,将宋某贪污的犯罪事实锁定。最终紫金县法院认定宋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