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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经过初步征求意见,在对业务收入指标计算分值时,按照“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分别计算后加总,并对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做出调整:业务收入指标权重48%;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10%;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42%;处罚和惩戒指标直接作为抵项。其中,业务收入指标权重包括“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40%的权重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8%的权重,二者权重相加为48%,较之2011年《办法》中的业务收入指标50%的权重下降2%。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为42%,较之2011年《办法》中的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增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