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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局:保健品命名禁用“秘制”“特效”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1日 10: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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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词语

  据新华社电记者昨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印发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并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列出了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如右图)。 

  规定还要求,保健食品的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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