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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隐瞒收购渐成变相坐庄法人借用他人账户违法炒股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1日 14: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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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许超声)中国证监会继续加大了对于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日前再度通报两起案件,其中一起涉及股东信息披露违规,机构庄家通过虚假持股信息披露获利;另一则则是近期少见的法人机构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

  证监会查实,2007年7月,京博控股动用了约2.7亿元资金,利用自身账户、17个管理企业以及1个自然人账户持续购入国通管业流通股,到2007年12月18日,最高持股比例达到30.31%。随后,京博控股陆续减持了流通股。而在该公司增持和减持流通股的过程中,京博控股并未如实披露信息。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京博控股之所以刻意隐瞒,一是为了规避向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二是为了通过先增持股票再减持部分股票,博取差价,降低收购成本,违法意图明显,违法情节恶劣。证监会责令京博控股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马韵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还通报了四川东合烽投资公司利用他人账户炒股的违法案例。据调查,时任四川东合烽投资资本运营总监的龚天明负责管理和操作朱艳芬账户和张某账户,两账户2010年1月在成都某证券营业部开立,交易方式均为网上委托,交易资金为四川东合烽自有资金和青海柴达木盐湖化工获得的借款。在现有法规中,《证券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因而,证监会对四川东合烽处以罚款3万元,对朱艳芬、龚天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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